【国家标准(GB)】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网站 发布时间: 1993-07-19 15:00:00
  • GB14554-1993
  • 现行

基本信息

  • 标准号:

    GB 14554-1993

  • 标准名称: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 标准类别:

    国家标准(GB)

  • 标准状态:

    现行
  • 发布日期:

    1993-07-19
  • 实施日期:

    1994-01-15
  • 出版语种:

    简体中文
  • 下载格式:

    .rar.pdf
  • 下载大小:

    KB

标准分类号

  • 标准ICS号:

    环保、保健与安全>>>>13.060.30污水
  • 中标分类号:

    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标准>>Z67物理污染控制标准

关联标准

出版信息

  • 出版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 页数:

    7页
  • 标准价格:

    8.0 元
  • 出版日期:

    1994-01-15

其他信息

  • 首发日期:

    1993-08-06
  • 复审日期:

    2004-10-14
  • 起草人:

    石磊、王延吉、李秀荣、姜菊、王鸿志、卫红梅
  • 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保科研所
  • 归口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提出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
  •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 主管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相关标签:

    污染物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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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简介: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标准下载解压密码:www.bzxz.net
标准内容标准内容

部分标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odor pollutantsGB 14554--93
代替GBJ4—73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恶臭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八种恶臭污染物的一次最大排放限值、复合恶臭物质的臭气浓度限值及无组织排放源的厂界浓度限值。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所有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放场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毁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引用标准
GB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空气质量三甲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46763
空气质量甲苯、二甲苯、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71
GB/T 14678
GB/T 14679
GB/T 14680
3名词术语
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空气质量氨的测定次氟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3. 1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3.2臭气浓度odor concentration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3.3无组织排放源
指没有排气简或排气简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本标准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分三级。注:1)本标准代替GBJ4-73中硫化氢、二硫化碳指标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7-19批准772
1994-01-15实施
GB14554—93
4.1.1排入GB3095中一类区的执行一级标准,一类区中不得建新的排污单位。4.1.2排入GB3095中二类区的执行二级标准。4.1.3排入GB3095中三类区的执行三级标推。4.2标准值
4.2.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是对无组织排放源的限值,见表1。1994年6月1日起立项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执行二级、三级标准中相应的标准值。
表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控制项目

兰甲胺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碗
二硫化碳
苯乙烯
奥气浓度
单位
mg/m3
mg/m2
mg/m
mg/m3
mg/m8
mg/ma
mg/m2
mg/m*
无量纲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见表2。4.2.2
一级
1.0
0.05
0.03
0.004
0.03
0.03
2.0
3.0
10
二级
新扩改建
1.5
0.08
0.06
0.007
0.07
0.06
3.0
5.0
20
表2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推值
序号
1
2
控制项目
硫化氢
甲硫醇
排气简高度,m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5
20
25
30
现有
2.0
0.15
0.10
0.010
0.15
0.13
5.0
7.0
30
三级
新扩改建
4.0
0.45
0.32
0.020
0.55
0.42
8.0
14
60
排放量,kg/h
0.33
Q.58
0.90
1.3
1.8
2.3
5.2
9.3
14
21
0. 04
0.08
0.12
0.17
现有
5.0
0.80
0.60
0.035
1.10
0.71
10
19
70
773
774
序号
2
3
4
5
6
控制项目
甲硫醇
甲硫醛
二甲二硫醚
二硫化碳

GB 14554—93
续表2
排气简高度,m
35
40
60
15
20
25
30
35
40
60
15
20
25
30
35
40
60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5
20
25
30
35
40
60
排放量,kg/h
0.24
.0.31
0.69
0.33
0.58
0.90
1.3
1.8
2.3
5.2
0.43
0.77
1.2
1.7
2.4
3.1
7.0
1.5
2.7
4.2
6.1
8.3
11
24
43
68
97
4.9
8.7
14
20
27
35
75
序号
?
8
9
5标准的实施
控制项目
三甲胺
苯乙烯
臭气浓度
GB14554—93
续表2
排气简高度,m
15
20
25
30
35
40
60
80
100
120
15
20
25
30
35
40
60
排气简高度,m
15
25
35
40
50.
≥60
排放量,kg/h
0.54
0.97
1.5
2.2
3.0
3.9
8.7
15
24
35
6.5
12
18
26
35
46
104
标准值(无量纲)
2000
6 000
15000
20 000
40 000
60 000
5.1排污单位排放(包括泄漏和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在排污单位边界上规定监测点(无其他干扰因素)的一次最大监测值(包括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5.2排污单位经烟、气排气简(高度在15m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5.3排污单位经排水排出并散发的恶臭污染物和臭气浓度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6监测
6.1有组织排放源监测
6.1.1排气简的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6.1.2凡在表2所列两种高度之间的排气简,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其排气筒的高度。表2中所列的排气简高度系指从地面(零地面)起至排气口的垂直高度。775
GB14554—93
6.1.3采样点:有组织排放源的监测采样点应为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简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经过治理的污染源监测点设在治理装置的排气口,并应设置永久性标志。6.1.4有组织排放源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取其最大测定值。6.2无组织排放源监测
6.2.1采样点
厂界的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6.2.2采样频率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间默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6.3水域监测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6.4测定
标准中各单项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的测定方法,见表3。表3恶臭污染物与臭气浓度测定方法序号
1
2
3
4
5
7
8
776www.bzxz.net
控制项目

三甲胺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硫醚
二硫化碳
苯乙烯
奥气浓度
测定方法
GB/T 14679
GB/T14676
GB/T14678
GB/T14678
GB/T14678
GB/T14678
GB/T14680
GB/T14677
GB/T14675
A1排放浓度
GB 14554—93
附录
A
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计算
(补充件)
CE
×10″
式中:C-—恶臭污染物的浓度,mg/m(干燥的标准状态):g
Vnd
-采样所得的恶臭污染物的重量·名;采样体积,L(干燥的标准状态)。A2排放量
G= C·Qrnd × 10-6
式中:G一—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kg/hQand -
烟窗或排气简的气体流量,m(干燥的标准状态)/h。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司提出。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机电研究院环保技术研究所主编。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磊、王延吉、李秀荣、姜菊、王鸿志、卫红梅。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Al)
(A2)
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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